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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管理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19-07-09 16:34:55    浏览次数:4651)     关闭窗口

宁建价字〔2019〕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根据《关于调整印发〈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外地在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分管理。

第三条  本市咨询企业的信用评分应严格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www.njszj.cn)的“咨询企业信用平台”上运行。

第四条  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良好行为信息

被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专业协会等(不含外省市)认定的良好行为,由咨询企业自行采集,可通过“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市场监管”—“南京市咨询企业监管系统”进入登录页面,用户名:“咨询单位名称”,初始密码:“123456”),选择左侧功能菜单“企业信用平台”—“新建优良记录”申请事项,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后提交申报,市造价站应对提交的信用信息行为要件与评分标准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加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

1.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以及被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造价站负责直接采集、记录,并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

 2.被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造价管理机构认定的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应当由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可通过“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市场监管”—“南京市咨询企业监管系统”登录,选择左侧功能菜单“企业信用平台”—“新建不良记录”申请事项,将相关信息上传扫描件后推送至市造价站,市造价站统一汇总后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

第五条  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的审核实行三级复核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中的《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标准》予以评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咨询企业自行向市造价站申报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1.市造价站初核岗对咨询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网上初核。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签署意见,并将网上填报的申请提交至复核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打回,并在打回栏中告知不符合原因。

2.复核岗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网上复核。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签署意见,并将网上填报的申请提交至审核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打回,并在打回栏中告知不符合原因。

3.审核岗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点击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打回,并在打回栏中告知不符合原因。

(二)由市造价站负责直接采集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审核后信息推送至市造价站的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1.市造价站对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信用减分将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2.市造价站在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结束后,由市造价站初核岗登录“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初核,并将网上填报的申请提交至复核岗。

3.复核岗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网上复核。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签署意见,并将网上填报的申请提交至审核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打回,并在打回栏中告知不符合原因。

4.审核岗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点击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打回,并在打回栏中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六条  信用评分申请审核通过后,对咨询企业良好行为的信用加分将在“咨询企业信用平台”上实时公示,参与咨询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均可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可通过书信、举报信箱等形式实名递交。市造价站应做好审核工作并依法保护递交人权益。

第七条  对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信用减分在3个工作日公示期如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通过“南京市咨询企业监管系统”—“企业信用平台”,选择“企业申诉管理”,填报申诉内容后提交申请,并将书面证明材料一次性递交至市造价站审核处理。审核通过的,信用评分以审核结果为准;审核未通过的,公示结束后以原结果为准。

第八条  咨询企业信用得分包括年度信用得分、动态信用得分和综合信用得分。

年度信用得分是指咨询企业在本年度末所得最终信用分值。

动态信用得分是指咨询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实时得出的信用分值。

综合信用得分是指本年度当日动态信用得分与上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得出的信用分值。

     综合信用得分

m——本年度当日月份数;

s ——上年度信用得分;

d ——动态信用得分。

第九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和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信用平台”实时公布咨询企业动态信用得分情况,按咨询企业动态信用分值高低排序,动态信用得分相同的,按照企业上年度信用得分排序。

综合信用得分在咨询企业信用平台”中自动计算,并向社会提供排序查询。

第十条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的认定说明,并依照《信用管理办法》组织会员单位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技术交流等质量活动。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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