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字〔2017〕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造价工程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注函〔2016〕134号)、《关于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苏建注函〔2016〕257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师”)资格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办理予以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随时可以申请初始注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造价师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30学时)。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造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近四年共120学时)。
延续注册每年10月至12月申报,部系统其他时间关闭申请功能,无法申报。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2。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且成为失效人员的,需重新办理初始注册。
办理延续注册前,如果单位已变更,需提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变更注册
造价师在变更执业单位或所在执业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分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两大类。
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指在我市注册的造价师在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变更或单位名称更名;本省外市转入我市的造价师的单位变更。
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指外省或外部门转入我市的造价师的单位变更。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无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其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不再换发证书。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变更注册批准后的一年内,如无特殊理由,不再办理变更注册。若因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一年期限限制。(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同时具有造价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并与实际相符。当发生从业变更时,应先办理造价师的变更,完成变更后30天内再办理造价员的变更。
变更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3。
四、遗失补办
造价师注册证书遗失或污损的应申请遗失补办,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4。
五、暂停执业
造价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5。
六、注销注册
造价师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等其它情形的,造价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构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构。
注销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6。
七、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
暂停执业人员(在有效期内)按恢复注册办理手续。
暂停执业人员(超出有效期)、被注销注册的人员需要恢复注册的,先办理恢复注册,再按初始注册办理手续。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才可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人应按文件要求提交近1年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7。
八、本通知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程序
2.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程序
3.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程序
4.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程序
5.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的程序
6.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程序
7.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程序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