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字〔2016〕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细则》(宁建价字〔2015〕29号)等规定,我处对2016年一季度备案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进行了质量抽查,同时组织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一季度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质量抽查情况
2016年一季度在我处备案的竣工结算项目共687个,分别由20家咨询企业上报。我处随机抽查了3个项目,涉及咨询企业3家(见附件1)。经查,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市行知实验中学、后标营小学改造工程的审核结算书中,重复计取了点工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违反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对点工的有关规定,我处对该咨询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专项检查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我市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价字〔2016〕14号)的要求,我处在4月26日至29日期间抽取了17家咨询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见附件2)。经查,江苏哲仁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项目的《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未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并存档,违反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处对该咨询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1、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是发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各工程咨询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计价依据等进行审核,确保审核成果文件的质量。
2、凡工程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不论工程大小,一律要求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工程请遵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求执行)。
3、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的内容应完整、严谨,应避免出现正文中缺少“审核范围”、项目名称的表述前后不一致、文字错误等问题。
4、结算审定单应由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共同签认,签认齐全后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
5、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明确是初审,且有书面证明的,可以不申请备案;否则都应申请备案。
6、申请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如果发包人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的,可使用复印件代替;无施工合同的,可使用发包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替。
7、结算审核报告书或者结算审定单手续未完善的,不得在省站监管系统上进行网上项目填报。
8、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完成后,建议在省站监管系统网上项目填报与竣工结算文件网上备案同步进行,避免遗忘,两者上报时都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9、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细则》(宁建价字〔2015〕29号)的学习,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做好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工作。
附件:1.南京市2016年一季度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质量抽查情况汇总表
2.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