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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7-10-23 15:36:12    浏览次数:4263)     关闭窗口

苏建注函〔2017274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注函[2016]8号)等规定要求,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延续注册的申报方式和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同时申报、上报。每年101日至1220日申报,否则部系统关闭将无法申报。

2.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单位所在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核对书面资料是否齐全,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证书类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同时在省系统中核对信息并上报。申请表市造价管理机构留存备查,省系统数据由各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3.省窗口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和数据进行核对,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后,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向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发放《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贴,注册人员根据部系统的注册信息,按照印章刻制要求到印章制作公司(经公安部门备案)自行刻制。

三、延续注册的材料要求

1.《申请表》;

2.《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并扫描上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期至少6个月以上)原件并扫描上传;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近四年120个学时);系统中扫描上传(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所有的扫描件应齐全、清晰可辨)。

联系人:张成

联系电话:02551868917

联系地点: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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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2326699

省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55186827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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