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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8-12-05 10:32:56    浏览次数:17173)     关闭窗口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完善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在执行《公告》基础上,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创建目标的工程,按照工程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合同明确要求不创建优质工程的除外。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同基本费一样直接计取,无需到造价管理机构单独进行核定。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计列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依法不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创建省级标化工地的应明确星级要求。

2、合同未明确约定文明工地创建目标的工程,按照工程实际获得的奖项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合同明确要求不创建文明工地的除外。

四、“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环境保护税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在工程结算时,环境保护税按照环保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缴纳标准,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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