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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施工企业税金收缴标准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1-03-03 00:00:00    浏览次数:6288)     关闭窗口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建建监字〔2011〕180号

关于调整施工企业税金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政发[2011]3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行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税额的1%提高到2%,并统一了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政策。据此测算,我市施工企业的税金计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在市区、在县城(镇)、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标准分别为3.48%、3.41%、3.28%(其中已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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