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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6-06-06 17:24:13    浏览次数:9756)     关闭窗口
苏建注函〔2016〕13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第150号部令”)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造价工程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第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随时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 “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网上信息应准确、完整,提供的相应扫描件应清楚、可辨认。确定部系统信息填写无误后,在部系统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初始注册网上数据上传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聘用单位所属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证书类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同时在省系统中核对信息并上报,书面材料市造价管理机构留存备查。申请表和照片(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和单位)由各市主管部门统一邮寄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后,注册人员根据部系统的注册信息,按照印章刻制要求(附件3)到印章制作公司(经公安部门备案)自行刻制。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注册人员可以到“省系统”的“申请事项查询”中查询受理情况,如需补正请按照要求补正。
2.材料补正:材料补正后请拨打窗口电话025-51868919或加入造价师工作群(群号:197664112)或发送邮件至434654394@qq.com将补正情况告知工作人员。
联系人:张成,025-51868919
地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银城广场A座8楼11号窗口)。



附件:
1.初始注册网上申报须知
2.初始注册书面申请材料要求
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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