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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强制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发稿时间:2007-10-17 09:16:36    浏览次数:2914)     关闭窗口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和省建工局昨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优先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施工单位,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领安全许可证的予以暂扣,扣证期间不得施工。
  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件实事之一。但由于用工特殊性,工伤风险较高的省内300多万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一直不高。按照这一新规定,只要是我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为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如有农民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省内建筑企业到省外建设施工的,应当为在省外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在省内注册地缴纳工伤保险。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项目施工,不能出具施工地使用农民工参保证明的,要在项目施工地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由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被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另行再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
  据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陈敏仁副处长介绍,考虑到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强、用工周期短等实际情况,我省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工伤参保模式。如南通、泰州等市采取以项目工程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南京则在项目开工前,在工程劳保费中一次性提取一定的费用为农民工参保,都取得不错效果。(来源:江苏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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