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监字〔2016〕1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