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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造价监督站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办事指南

(发稿时间:2022-06-23 11:49:45  来源:市造价站    浏览次数:7789)     关闭窗口

 

一、办理地点:南京市虎踞南路11号计价管理科310室
二、联系电话:52851817
三、办理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
2、《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
3、《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
4、《南京市造价站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宁建价字[2020]16号)
四、受理范围: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建设工程。工程在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的,先向区造价办申请争议调解。当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工程建设当事人对调解意见有异议时,可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五、不予受理情形:
1、争议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未经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先行调解的;
2、市造价站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而争议方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3、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4、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6、未按要求提供《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
六、申请争议调解提交的资料:
1、争议各方及造价咨询单位联合盖章的《申请表》(附各方对该争议的书面意见);
2、参加争议调解人员的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3、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
4、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经批准的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6、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除《申请表》外,其它资料可为复印件。《申请表》和工程造价资格证书为必须提交资料,其它资料可以根据计价争议的具体内容选择性提交。
 


 

附: 1、《南京市造价站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宁建价字[2020]16号)
   2、《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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