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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补充申报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02-04 00:00:00    浏览次数:1784)     关闭窗口

  苏建注函[2010]21号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补充申报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延续注册工作已经结束,但由于还有部分人员审核不合格或错过了申报,经请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补充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1、凡注册号前四位为建[造]0132、建[造]0332、建[造]0532,且2009年未及时参加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凡注册号前四位为建[造]0232、建[造]0432,且2006年未及时参加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即注册期内每年均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延续注册申报方式和程序
所有申报方式和程序,详见《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苏建注函[2009]152号),文件发布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系统”首页“注册动态”栏目http://www.jscin.gov.cn/web/zyzc/Default.aspx)。
 三、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对以后,2月22日前将申请人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输入核对意见。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联系人:刘钦燕
 联系电话:025-51868919
 材料报送地点: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注册窗口(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楼)
 
 
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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