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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管理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18-09-12 17:26:58    浏览次数:3571)     关闭窗口

宁建价字﹝20184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彻落实省、市“双随机”监管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14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专家库成员的随机抽取、履职记录、履职评价、专家费管理、资料归档等。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我市专家库成员的日常管理。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专家库成员信息管理平台,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www.njszj.cn)上运行,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全过程网上动态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专家库成员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市造价处各相关科室可申请聘请专家,网上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聘请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报该科室分管领导网上批准。

2.专家库管理平台将需要聘请专家的信息发送至该平台的公告栏以及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库成员的移动设备上。

3.专家库成员可自愿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该平台(或移动设备)回复是否愿意参加。

4.当报名人数超过需要聘请的专家人数时,由市造价处申请聘请专家的科室在电脑系统中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随机抽取,抽取现场不得少于两人,并由我处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5.根据电脑系统随机抽取结果,自动生成《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随机抽取专家结果表》(以下简称“《抽取表》”)(见附件2),并由抽取人及监督人员网上签章。

6.抽取人将抽取结果通过专家库管理平台通知已报名的专家库成员。

7.对已报名并被抽取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专家活动的,则按上述程序在其他已报名人员中进行补抽。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履职记录 

经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后,申请聘请专家的科室负责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保存相关原始材料,包括专家会议签到表、专家提交的专业审核意见、专家履职过程中的情况记录等。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履职评价

1、市造价处对专家库成员的履职情况实行量化管理,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评分。每位专家库成员在聘期内的履职基准分80分,根据聘期内的履职行为,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履职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3),在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动态加分或减分,得出专家库成员的履职分。

2、市造价处对于专家库成员的履职分实行三级审核制管理,分别由申请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申请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

3、在所聘请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负责对所聘请专家的专业成果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时效性、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廉洁自律、遵守保密纪律、是否受到投诉等方面进行评价,在专家库管理平台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履职情况评价表》(以下简称 “《评价表》”)(见附件4,管理平台根据评价情况,依据《评分标准》自动计算出得分。该表完成后系统生成并由相关人员检查网上确认签章。管理平台将得分情况自动推送至市场管理科备案。

4专家库成员可通过个人账号(身份证号)进入专家库管理平台查询到本人的履职评价情况。如对评价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后10日内向市场管理科进行申诉。市场管理科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履职分的应用

1对一个完整聘期内履职分值排名前10%的专家库成员,我处将在专家聘期到期时予以通报表扬。

2对一个完整聘期内履职分值排名前30%的专家库成员在下届专家库评选时,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录用;对一个完整聘期内履职分值排名后20%的专家库成员在下届专家库评选时,则不再续聘;对一个完整聘期内履职分值排名前30%80%之间的专家库成员在下届专家库评选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参照其履职分值的高低顺序择优录用。

第八条 专家费的管理

根据我处财务规定及程序,每次专家库成员的工作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申请使用专家的科室负责办理申请专家费用的手续,经领导批准后,再由财务统一通过银行账户汇款至所聘请专家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第九条  专家库资料的归档 

1.专家费发放完成后,申请使用专家的科室将《申请表》、《抽取表》、《评价表》等打印交至市场管理科归档。

2.市场管理科应妥善保管好每一份档案资料,按年度向信息综合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原则上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档案移交。

第十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  市造价处信息综合科应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和评分数据的备份,确保专家库管理平台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对参与专家库成员管理的我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细则规定泄漏相关信息以及对专家库成员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我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11日起施行,同时专家库管理平台正式开通。

 

附件:1.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聘请专家申请表

  2.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随机抽取专家结果表

  3.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履职评分标准

4.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履职情况评价表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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