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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5-06-29 15:39:19    浏览次数:13503)     关闭窗口

宁建价字〔201522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师”)资格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办理予以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造价师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同时提交每年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4年后申请的,累计120学时即可),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造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造价师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执行,具体要求可关注省、市工程造价信息网的有关通知。

延续注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2。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办理延续注册前,如果单位已变更,需提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如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可一并办理。

 

三、变更注册

造价师在变更执业单位或所在执业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分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两大类。

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由本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构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注册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指进省、出省或跨部门变更。由原注册初审机构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现注册初审机构对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变更注册批准后的一年内,如无特殊理由,不再办理变更注册。若因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同时具有造价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并与实际相符。当发生从业变更时,应先办理造价师的变更,完成变更后30天内再办理造价员的变更。

变更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3

 

四、遗失补办

造价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的应申请遗失补办,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4

 

五、暂停执业

造价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5

 

六、注销注册

造价师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它情形的等,造价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构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构。

注销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6

 

七、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

暂停执业人员、被注销注册的人员需要恢复注册的,按初始注册办理手续。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才可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提交近4年每年30学时,至多不超过1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如已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7

 

八、本通知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程序;
2.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程序;
3.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程序;
4.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程序;
5.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的程序;
6.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程序;
7.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程序。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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