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字〔2016〕50号
2016年12月7日,我处在受理江苏华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企业资质变更事项时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发生了企业住所变更、2015年3月24日发生了法定代表人变更、2016年4月11日发生了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但是,上述3个事项变更后都没有及时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规定,该企业没有在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现对江苏华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