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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8-12-26 12:37:45    浏览次数:14420)     关闭窗口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84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746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实行分账管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轨道交通、交通、水务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试行取消劳务资质的按规定执行)等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监督全市商业银行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做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南京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具体清欠工作,处理建筑活动中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信用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明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资比例、支付期限等相关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和商业银行签订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协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条款的时间节点按时足额将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工资。

工资款划入工资专用账户首笔不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10%-20%,后续不低于双方合同约定时间节点的15%-20%。准备签订合约的工程项目,可先按工程中标价和要约合同工期测算每笔应发工资数。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而未再次约定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指令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牵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审价。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信息上传至“e路筑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平台,办理具有社保等功能的南京市民卡

第七条  工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支付明细表,委托银行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工程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明确规定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资比例、支付期限等。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

鼓励实行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资款后,可以申请办理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条  商业银行负责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等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及商业银行共同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企业信用的信息共享平台,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间,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实行日常监管,凡未按要求拨付工资款至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未达约定比例、违规转移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等行为,予以约谈整改、通报、行政处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足够的,由市清欠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约谈施工单位后,责成施工单位先行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手续发放。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社部门督促补足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归集为企业处置清欠工作不力,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在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列入黑名单并给予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社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级开发区、各区(园区)等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首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市房建、市政、装修装饰工程中进行。交通、水务行业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012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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