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监委、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对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商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规范。通知明确,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根据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监察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每周一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方式,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违反了党的( )纪律。(答案下期公布,上期答案:改组、解散)【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宣】